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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光「VINKO」产品购买和交易通用规则
(本规则最新修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新规则实施。)
深圳银光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方便客户订购银光(VINKO) 机械手产品(以下简称“本产品”,)以及为客户提供更为有效的产品服务,特制定《银光「VINKO」产品购买和交易通用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本规则公布于本公司官网(http://www.sz-vinko.com),在没有特殊说明的前提下,相关的销售服务依据本规则执行。客户订购本产品,视为认同本规则。
第一条 (登记)
1、 在使用本服务前,请向本公司确认由本公司分配的客户编号,取得客户编号后,客户数据将被录入本公司“客户信息库”,正式适用本规则。
2、 在对本公司产品进行订购时,本公司按照“客户信息库”中的客户编号和相关信息执行相关操作。本公司将依据客户编号配备一名本公司业务顾问作为和客户的联络专员。
3、 本公司会在适当时期邮寄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本公司最新的产品讯息告知客户。客户也可以要求终止本通知行为。
第二条 (买卖合同的成立以及本产品的订购)
1、 (产品咨询)本公司的产品目录为合同的要约邀请,客户的订购为合同的要约,本公司收到客户的要约并回复承诺则合同成立。
2、 (产品选型)本公司相关人员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协助客户依据客户的使用条件和要求对产品进行选型建议。但产品型号的最终确认权在客户端,本公司不承担因客户产品型号选择错误造成的损失。
3、 (产品议价)客户在确定产品型号和数量后,由本公司依据客户的产品型号和数量向客户提供「产品报价单」,在「产品报价单」中需向客户提供产品价格,交货时间,运输费用等讯息。
4、 (议价确认)客户和本公司就「产品报价单」的内容达成一致后,告知本公司接受本报价条件。
5、 (采购确认)本公司依据上述内容制作「产品采购确认单」,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给客户,客户盖章确认后,合同即生效。
第三条 (与本产品使用方法相关的义务) 关于本产品的使用方法等,客户应当以如下事项为前提进行订购。由于对本产品的使用方法错误或选择错误造成客户产生损失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1) 本产品是用于普通的生产设备的零部件,普通生产设备不包括作为搬运目的的汽车,车辆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人类的医疗,诊疗为目的的医疗机械;普通家庭里使用的电子器械和家电等需要可靠性高的器械。请予以注意。
(2) 本产品禁止用于宇宙航空器以及原子能机械和兵器,武器以及其它军事用途。
(3) 客户有责任遵守本公司目录和相关文文件记载的本产品的规格,用途,使用上的注意,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与本产品有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包括附件)的附件文件记载的其它表示(包括规格但不限于此)。本公司提醒客户:承担以上客户责任为订购、使用本产品的前提。
第四条 (本产品的货期)
1、 本产品在「产品采购确认单」中会确认产品的交货时间。在「产品采购确认单」确认后,客户应按照「产品采购确认单」中约定的时间支付本公司约定的货款。由于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事项,本公司有权对交货时间进行相应的顺延。
2、 因传真件的传送环境等原因,客户订购的发信时间和本公司的收信时间不同的情况下,交货时间按本公司收到客户「产品采购确认单」回签时间为准。
3、 因订购内容不完善,错误,使本公司无法按照通常的接受订单来处理的,因天气,交通阻塞,道路施工等的运输环境上的理由,时期(如节假日,货运特殊繁忙时间),以及本产品的库存情况以及其它不可控的原因,造成不能在「产品采购确认单」记载的交货期时间内交货的,本公司因尽力配合客户做好调配工作,但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请予以谅解。
第五条 (本产品的交付)
1、 本产品的交付是指配送到客户登记的送达目的地或者订购时指定的送达目的地,完成交付。
2、 客户登记或告知的地址不详尽,有可能无法送达。
3、 要在客户指定的场所以外交付本产品时,需要接受人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以便确认身份。
第六条 (产品检验)
1、 客户接收本产品后三天内确定名称,数量,就毁损,变形,不良,瑕疵的有无进行检查,有不合格品时请在该时间通知本公司业务顾问。业务顾问将依据不合格品以及不合格原因,状况等详细的文书直接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在该期间内没有收到通知的,视为本产品检验合格。
第七条 (不合格品的处理措施) 依据前条的检验本产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合格时,本公司会检查该产品,确认是由于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产生的不良状况时,本公司将尽快交付更换品或者根据客户的指示退还相当于不合格品的价款。
第八条 (代购品)
1、 代购品是指客户委托本公司代为购买的本公司产品目录中标明的或者「产品采购确认单」中注明的属于客户选配的零部件或组件(包括但不限于马达,马达适配驱动器,光学尺等)。
2、 代购品不在本公司的保质期,退货,更换品之列。
3、 代购品的型号和规格由客户最终确定,本公司不承担因客户产品型号选择错误造成的损失及后续责任。
第九条 (含税情况)
若无特别说明,本公司提供之价格均为人民币未税价格。依据客户的要求,本公司可提供13%的普通税发票或13%的增值税发票,请客户另行承担应缴税款。
第十条 (支付)
1、 新客户与本公司的前两次交易的支付方式执行100%预付款结算。客户应于「产品采购确认单」规定的时限内将对应货款电汇或转账到本公司指定账户。
2、 对于本公司老客户(指交易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客户),依据客户的信誉度,客户可与本公司协商预付款额度,但一般不低于30%。但须指定余款的支付期限。
3、 以结算日前已经出货的的本产品为对象,本公司将根据余款约定的期限,请求客户支付有关的全部金额。
4、 如需实行月结方式,须与本公司签署长期合作框架性采购协议,用以规范双方的合作事宜。
5、 客户在支付期限内怠于支付本产品价款的,不管什么理由,会要求另行支付该未支付价款年利率6%的合同违约金,直到货款支付完毕。
6、 到指定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的,本公司将采取停止接受订购。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请予以谅解。
第十一条 (使用限额)
使用限额指客户在先订货后付款(包括预付部分款项)的过程中,未支付的已订购产品累计最高额度。使用额度由本公司依据客户信誉度设定。
第十二条 (本产品的接受和拒绝) 发生客户不接受本产品的交付,以及其它因客户原因不能送达目的地的情况时(包括收货人不在的情况),本公司视为该产品的买卖合同自然解除。此类情况下,将要求客户支付与该产品价款相当的赔偿金以弥补本公司损失,请予以谅解。但是,本公司考虑本产品的性质,种类,数量,配送等情况后,认为可以另行处理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等的免责)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行政行为的介入,运输单位的纠纷,劳动争议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产品延迟交付或者不能交付的情况,本公司在合理的期间内,把该事由的发生情况通知客户。但是,因此产生的客户损失以及费用,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产品订购的变更以及取消)
1、 希望变更、取消订单内容时,应于「产品采购确认单」对应产品出货之日前,与本公司协商变更和取消事宜。但对于本公司已经下料,加工,包装过程中的货物,本公司不能接受变更和订单的取消。
2、 对进行变更的产品,本公司交货时间将依据本公司实际出货日期交货。
3、 对于本公司不能接受的变更取消要时,可以参照第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退货、更换品的处理)
1、 退货、更换品(一下统称“退货”),只要没有以下各项的情况,予以接受。请事先用电话与业务顾问联系。关于退货可否,退货方法,由本公司客户部进行说明。客户自接受货物至退货期间,依该产品的性质,妥善地保管好希望退货的本产品。以下情况,本公司不予接受退货要求:
(1) 依据客户特殊要求的订制品,或其它客户指定生产的本产品;
(2) 根据客户要求代购的本产品,关于代购品请参见本规则第八条;
(3) 因客户错误使用方法,导致破坏,变质的本产品;
(4) 由于嗜好不同(与目录上的颜色和印象中的颜色不同等)或其它因客户的状况希望退货的本产品。
(5) 因客户原因产品污染,破坏的本产品。
(6) 商品到达日起超过两周的本产品。
(7) 依据客户的情况而大量订购的本产品。
(8) 依据客户要求执行加急处理的本产品。
(9) 其它由于本产品的性质,本公司认为不可退货的本产品。
2、 尽管有前项规定,送达的本产品因本公司的原因而产品破损与订购不一致时,本公司只要得到客户的通知,会尽快进行更换或办理退货事宜。产品破损或者与订购不一致是否原因在本公司,本公司依据事实判断。
3、 在第一项规定的退货情况下,运输费用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 (保证)
1、 本公司确认本产品因本公司的责任原因而破损,变形,不良(以下统称“不良”)时,客户应当按照要求向本公司就不良的详细情况作书面通知,本公司将按照另行规定的保证规定,对本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以下简称“本保证”)。非本保证适用范围内的修理或者更换,是有偿的,必须另行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金额。
2、 发生以下各项的情况,即使在保证期内也不是保证对象。
(1) 本产品在生产设备用以外而产生的不良。即非普通商业,工业用途。
(2) 将本产品用于本规则第三条所述本产品适用范围以外的场合。
(3) 因客户处理上的不注意,出错产生的不良。
(4) 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导致的不良。
(5) 不遵照本公司产品目录的规格,用途,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条件,图纸及其与本产品相关的事项以及本产品的附件文件记载的其它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规格)的使用,导致的不良。
(6) 客户自己加工,修理,改造,拆卸导致的不良。
(7) 因其它机器导致的不良。
(8) 由于没有经验,或执行人员不胜任,或者用于原定使用目的之外,或者使用方法不正确导致的不良。
(9) 客户违反约定使用的不良。
(10) 其它在本公司产品目录约定的本公司不认可的修理,更换的。
第十七条 (产品规格,价格的修改等)
1、 本公司产品型号规格尺寸,如有变更将适时在本公司网站,传媒等进行通知,但不保证能知会每一位客户,由此造成的客户损失敬请客户谅解,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2、 价格的调整将依据本公司对市场的数据进行分析后做出决定,恕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规则修订的认可) 本公司可以对本规则进行重订,变更以及修改(以下统称“修改”),进行修改后的本规则将实时发布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sz-vinko.com),修改以后,客户订购本产品,视为认同本规则。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责任)
本公司不对本产品的目的适用性,与其它商品的适用性,互换性,销售期及其它做任何保证。同时,关于本产品、本服务产生的直接的,间接地,最终的,附带的或者特别的损失及其它损失、损害、不良影响,除第十五条第2款,第十六条第1款以及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制造方的责任义务外,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客户违反使用注意事项时,丧失对本产品的任何补偿,赔偿的权利。因本服务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其赔偿额以客户购入造成该损失的本产品价款为上限。
第二十条 (协商解决)
关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参与本规则的主旨,与客户协商后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适用) 客户订购本公司本产品时,视为同意本规则,本规则作为该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予以适用。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